衡平法与普通法有哪些主要区别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① 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② 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③ 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④ 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所谓普通是相对于特殊而言,具有“***同”、“普遍”、“通行于全国”的意愿。
从普通法的这一最初含义出发,又引申出其他四种含义:
① 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普通法是指判例法;
② 与衡平法相对而言,是指上述普通法法院的判例;
③ 与大陆法系相对而言,是指英美法(见英美法系);
④ 与教会法相对而言,是指世俗政权或法庭发布的法律。
在法律上,衡平法上的补救措施是一种由传统衡平法法院,譬如曾经是英国最高衡平法庭的大法官法庭,所制定与授予的补偿。时至今天,这些补救措施依然是普通法的管辖范围之内。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