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法律分析:1、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如赠与等;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3、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4、可撤销的偏颇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