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特征的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与不可处分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相当一部分都是国家机关,其拥有并行使的都是国家权力。这些权力是全体人民赋予的,是有限的,是受到宪法及宪法原则、法律法规的限制。同时,国家权力完全不同于个人的私权利,不能由掌握这种权力的某个国家机关自身随意处分。这一特征,决定了这种权力对拥有它的国家机关来说,又是一种责任或义务。这就是“权利义务的重合”。由于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权力不能自由处分,就使得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通常对权利义务的许多问题不能超越法律相互自由约定,只能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规定严格行使或履行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