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司法精神”和 陪审团制度 的释疑

香港和内地奉行不同的司法制度:

首先,虽然中国的司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明显偏向「疑点利益归于原告」,这习惯可从古代俗语「未打官师,先打二十」中可见(虽然现代不会真的出现这情况),我想原因是因为中国人大多觉得「行事光明就不会被告」或「会被告就是行事鬼崇有问题」等。

但香港的司法明文规定「司法独立」(即所有法院事务政府不得,也无权干与)、「未判定罪前所有人假定无罪」。而这条「假定无罪」同「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司法精神」有很大关系。因为,在「假定无罪」规则下疑犯是暂时无罪的,如案情出现疑点就无法确定地指明疑犯有罪,无法确定地指明疑犯有罪就等如疑犯有罪的证明减弱,自然对疑犯有利。

陪审团制度方面:

首先,香港的陪审团资格:年满21岁但未满65岁;精神健全而并无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审员的情况如听觉或视觉的损伤等; 品格良好及熟悉聆讯时所采用的语言— 即中文或英文(视乎个别情况而定)

然后,香港的陪审团人数: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例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某些涉及毒品和商业诈骗的案件),均由1位原讼法庭法官及7名陪审员聆讯。然而,法官也可下令将陪审员人数增至9名。在死因裁判法庭进行的某些死因研讯也需要选任陪审团出席,但陪审团只须有5名成员。

p.s:虽然没有文明规定,但我曾听说任何神职人员都不能陪审,因为如果神父当陪审一定会说世人都有罪...如果佛教徒当陪审一定会说出家人慈悲为怀,要原谅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