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是什么意思 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 法院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且申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也就不能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第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的管辖法院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与评议。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条件。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同时,公告除权判决是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法定形式,也是这种分离产生公信力的基础,因此,公告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的内容。 除权判决的效力 1.票据失去效力:除权判决的主要内容就是宣告原票据无效,因此,除权判决作出后,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就失去效力,票据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支付。2.失票人恢复权利:除权判决作出后,丧失票据的权利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虽不持有票据,但其恢复了票据权利。因此,即使失票人不占有该票据,也可凭除权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付款人不得拒绝支付。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人民法院作出并公告除权判决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此后,利害关系人主张票据权利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以申报权利的方式主张权利,也不能请求通过审判监督或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 小编提醒您应当注意的是,除权判决并不直接确认申请人享有票据权利,而是通过宣告票据无效的方式间接承认申请人享有票据权利。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 法律咨询 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 律师咨询 。
法律客观:一、什么是催告?指债权人或其代理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通知。通说认为,因为催告并非以迟延效力的发生为目的,故催告不是法律行为,理论上是准法律行为的一类,可以准用关于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催告为有效。催告的内容限于债的标的范围,催告的内容超过债务的,在债务数量范围内发生效力;催告内容小于债务的,如债的标的为可分,则视为有效的—部请求。催告的方法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债权人的起诉无论是否有效,自债务人得知时起发生催告的效力。债务人住所不明时,债权人可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催告。催告中应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履行准备时间。公示催告是一种民事诉讼的程序,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保全和恢复其票据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票据的持有人学习和掌握公示催告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在发生票据丧失时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从案件范围来看,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1、公示催告程序在具体的审理制度上具有明显不同于诉讼程序及其他非讼程序的独特性。主要体现为:(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2、公示催告程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这一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1)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2)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3)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3、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否则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使丧失的票据权利消灭。使丧失票据的人恢复票据权利的一种非诉讼性司法程序和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时的救济方法。三、催告债权人的方式有两种:即通知书和公告。对公司明知的债权人,用发通知书的方式进行催告;对公司不明知的债权人,应当用公告的方式催告。通知书和第一次公告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发生,并在六十日内至少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三次。债权人逾期不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超过法定申报期限提出债权要求的,经清算组核实,只能就公司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如果公司的剩余财产已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续比例分配完毕,超过债权申请期限提出债权要求的债权人将丧失受偿机会。四、适用范围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中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