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制度
在制定我国的《宏观调控法》时,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设立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明确其议事规则及其权限我国《宏观调控法》应当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是国务院集中行使中央经济调控权的常设机关。
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的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我国《宪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的规定,同时应考虑宏观调控本身的经济属性,建立科学的、民主的、高效的宏观调控决策法律制度。
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决议应当具有强制力,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应当执行。
(二)建立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机制未来的《宏观调控法》应当明确不同经济调控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在法律中应当作出以下规定:
(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调控部门相互之可以就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经济政策的制定或者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一方认为其他方计划或者经济政策的制定或者实施违反国务院或者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向总理报告,并可以向总理提请召开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会议。
(3)一方认为其计划或者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其他方配合时,可以向总理提请召开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会议。
总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主要是提供不同经济调控部门之间政策、措施协调的程序和方式,形成稳定的协调机制,从而提高宏观调控决策的效率;同时也可提供一种解决不同部门之间争议的途径,在不同部门之间形成一定的制约和监督,避免宏观经济政策彼此之间的相互冲突和抵消,削弱宏观调控的功能及影响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