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主体能够劳务分包吗

工程主体能够劳务分包吗

工程主体不能够劳务分包。

(建设部令第124号)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建筑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主体结构能劳务分包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工程主合同说明了不能分包的工程可以劳务分包吗

如果你方是工程总承包方(有总承包资质)或专业工程承包方(有专业工程资质)可以将工程内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

主体结构的劳务分包违法吗

(建设部令第124号)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建筑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劳务分包也属于分包,这样应该可以理解了。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而本事件中总承包单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全部结构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这不符合规定,况且还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公司。

劳务分包工程需要资质吗

您好,

施工劳务资质

根据国家在2015年释出的施工劳务资质标准,企业承包劳务工程前必须获得施工劳务资质。同时,由于施工劳务资质不在划分等级和类别,建筑企业不再需要申请多达13项的施工劳务资质,而是完成一项资质的申请即可。在最新的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中,获得资质的企业可以承包各类的建筑劳务作业,不再受到限制。

资质申请条件

(1)企业净资产在200万以上。

(2)技术负责人的工程业绩。

(3)拥有有办公经营场所。

(4)技术负责人要求工程式列中级职称或高阶工。

(5)企业中级工人数不少于50人。

(6)施工现场管理5人,施工员、安全员、劳务员等配置齐全。

劳务工程的承包需要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劳务资质,而在满足了资质申请条件后,企业还需要到主管部门进行申请,通过稽核后方能拿到资质证书。

资质申请流程

(1)完成资质条件准备后,带着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申请;

(2)接受资质申请的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与资质条件相符;

(3)初审通过的企业,主管部门将材料上交省级建筑部门稽核;

(4)省级建筑部门组织人员稽核,稽核通过的企业给予公示;

(5)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未发现的,就会制发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什么是工程项下劳务分包

我个人认为,工程都是总包也就是一口价。你从甲方承包来以后,你把工程中劳务部份第二次发包给(有工程资质)其他工程队。

铁路工程劳务分包单价

一般首先业主会把工程总包给某个单位,假如中铁A,中铁A就会找施工队,主要是干活的,这就叫做劳务分包;而对于电气什么的,中铁A做不了,他就会分包给其他单位,中铁B。劳务承包就是对

施工队而言

工程劳务分包还需要资质吗

劳务工作是有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建筑工程的劳务,各工种除混凝土工等少数工种外,都有一、二两个等级区分,不同的中、高阶技工数量组成;劳务公司班子的技术职称组成不同、注册资金不同、业绩不同等,能承担建筑工程的规模、技术难易等可从资质等级体现。不但要有资质,还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劳务分包企业能否按照一定比例将劳务分包工程计入工程业绩,如何计算?

建议多看一些相关政策,了解账务处理流程

(一)主要账务处理程式

1、期末,根据经营部门出具的经分包单位签认的“已完工作量稽核凭单”,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

2、期末,根据应收的总包管理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科目;根据应代扣的税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根据应扣回的预付款或备料款,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

3、以材料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根据物资部门出具的经分包单位签认的“总包供料结算凭单”,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根据材料账面价值,贷记“原材料”科目;根据应支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科目。

4、期末,把已归集的制造费用按照分包合同总价占总承包合同总价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公式为:应计入当期分包成本的制造费用=当期制造费用余额×(分包合同总价/总包合同总价)。根据上式计算得到的“应计入分包成本的制造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分包成本”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5、缴纳代扣代缴的税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向分包单位转交完税证明。

(二)几点说明

1、根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工程结算”科目只有在建造合同竣工结算完毕后,才会有借方发生额。但这一规定是针对自营施工业务的会计处理而言的,对分包工程来说,此处通过“工程结算”科目的借方核算分包工程的已完工程量,可以使本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仍然保持数量对等关系。

2、“制造费用”按照合同比例分配计入分包成本,主要考虑的是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原则,因为从理论上讲,总承包合同发生的间接费用并不完全是由分包工程所引起的,还包括企业的自营施工部分,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制造费用”计入分包工程成本,“制造费用”的余额应结转至“工程施工”科目。

3、总包供料价差计入分包收入,主要考虑到在“施工-采购”总承包模式下,通常由总承包企业按照分包单位的需求进行材料采购,然后转付给分包单位抵作工程款,规模采购所获得的效益应确认为分包收入。

4、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第083号),总承包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应通过“应交税金”核算,笔者认为,总承包企业自营业务应负担的税费和代扣的分包单位的税费性质不同,应予以区分,将代扣的分包单位的税费计入“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这样处理有两个好处:其一,总承包企业“应交税金”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相等,逻辑关系清晰,其二,方便总承包企业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的各项税费”专案。

(三)会计报表列示

1、关于利润表。应在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项下,单独反映分包收入、分包成本和分包业务利润,以便对分包业务的业绩进行考核。考虑到重要性原则,可以不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区分,即分包业务税金及附加不单独反映。

2、关于现金流量表。由于业主仅与总承包企业发生合同关系,因此,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可以总括填列,企业应单列“分包工程支付的现金”专案,本专案根据“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分析填列。此外,代扣代缴的分包单位的税费应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专案中反映。

3、关于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企业除应按规定披露相关专案外,还应披露:各分包合同总金额,分包支出的累计金额,分包收入累计金额,与分包单位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等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