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研究对象不包括
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律现实”,这是客观现实的一部分,是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以及通过它们所体现的法律文化、法律技术等各种法律现象的总称。
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种表现(各种法律现象)是为了透过现象认识其本质,寻找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提出和论证一定的法律原理,研究、掌握和传播一定的法律文化、法律技术。许多其他学科的研究也涉及法律现象,但法律现象毕竟是法学专门的研究对象,而其他科学仅仅是在研究其自身对象时涉及法律现象。同时,法学研究法律现象,主要是为了满足法律调整的需要,而在其他学科中对法律现象的研究,却往往与此无直接关系。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学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看法也不相同。如西方有的学派从抽象的理想、正义或某种精神出发,认为法学研究的对象主要在于永恒不变的理想法,要使这种理想法成为现行立法的依据;有的学派从法律形式出发,认为法学应着重分析法律规范本身,甚至擦弃对法律作任何政治的或道德的评价;也有的从法与社会的联系和法的实际效用出发,认为法学的重要任务在于考察法与社会事实的联系。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一切法律现象都与社会事实相联系,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一切法律现象都是社会运动的特殊形式。法学研究的直接对象是这种形式,但不能就形式认识形式。不能脱离开法律形式的经济的、政治的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内容去认识这种形式,“就法论法”;也不能把这种形式仅仅归结为法律规范及其条文表现。而是要研究法律现象(社会运动的法律形式)的各种表现(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等等),研究这些表现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研究它们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既要研究法律现象的静态,也要研究它们的运动。研究法律现象是怎样从社会生活中产生、怎样在社会中运动,又怎样作用于社会生活的。把法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法律现实、即一切法律现象,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这样有助于我们克服那种静止地、单纯注意对规范、条文的研究的倾向,开阔我们的视野,对法律现实在其运动中进行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法学研究法律现实是为了改造法律现实,更好地满足社会生活对法律调整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