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在诉讼过程中人权保障上有哪些措施
英美法系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
刑事程序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为了防止警察和检察审判人员等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侵犯人权,英美法系的国家给予刑事被告人一系列充分的权利。
1,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拒绝向任何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审判机关在在未经法定正当程序判决其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它实质上的意义就是强调刑事被告人拥有与其他任何公民同等的法律权利。
2,刑事被告人均享有获得律师的协助的权利,这是英美法系国家所公认的宪法原则,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一旦侦查讯问开始进行,被告人即有权请求律师帮助,若被告人的此项权利未获遵守,则已进行的刑事追诉归于无效。
3,享有大陪审团的复查权,即只有由合格居民组成的大陪审团,才能对犯重刑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被告人起诉。
4,同一案件,一旦经过法院开庭审判,即告结案。控方不得就同一案件向同一法院提出再审,但上诉驳回重审不在此限。
5,程序正当原则。
6,量刑不得过当等等原则。
英美法系对国家司法权力如此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对侦查机关和控诉机关的权力的限制反映了英美法系国家对刑事被告人人权的强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