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经济法基础考试提问

1.所谓代位权的行使权力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其主要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3.债券与股份的区别?(你打错字了吧)

一、 相同点:

1、两者都是有价证券2、两者都是筹措资金的手段3、两者的收益率相互影响。

二、 区别

1、 两者的权利不同。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者与债券发行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者只可按期获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票则不同,股票是所有权凭证,股票所有者是发行股票公司的股东,股东一般拥有投票权,可以通过选举董事行使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

2、 两者的目的不同。发行债券是公司追加资金的需要,它属于公司的负债,不是资本金。发行股票则是股份公司为创办企业和增加资本的需要,筹集的资金列入公司资本。

3、 两者的期限不同。债券一般有规定的偿还期,是一种有期投资。股票通常是不能偿还的,一旦投资入股,股东便不能从股份公司抽回本金,因此,股票是一种无期投资,或称永久投资。

4、 两者的收益不同。债券有规定的利率,可获得固定的利息;而股票的股息红利不固定,一般视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定。

5、 两者的风险不同。股票风险较大,债券风险相对较小。

债券和股票区别关键在于持有者权利不同:债券相当于借据,这个是要按规定条件偿还你的本息的,这是你借给别人使用的钱,无论盈亏他只会还你本息,不多也不少。股票,是你投资于他人的钱,他没有义务偿还你,根据他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给你分红。债券的主要风险在于借钱人无法偿还,股票的风险在于经营状况的恶化导致股票贬值。两者的风险无法在一般的意义上比较大小。

债券持有人与股票持有人***同点是他们都是公司资金的提供者,但是他们的权利不同。

债券持有人权利优先于股票持有人,此权利仅指获得偿付的权利,比如公司利润分配时,公司破产清算时等等。一般来说,债券持有人无权干涉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这恰恰是股票持有人的权利(通过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间接或直接)。特殊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借款条件约束经营管理。

4.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的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所以,买卖合同中可以使用得担保。

5.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各子部门所组成的统一整体,这些经济法子部门应该是内外协调一致的,它们既要具备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体现国家调控经济的意志性,保证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协调,保证中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又要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相互间能配合和补充,以保证经济法的独立存在和经济法整体作用的发挥。

可以将经济法体系概括为:经济法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子部门。在巾场规制法中,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宏观调控法中,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节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作为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它们还有各自的层次结构或称自己的亚部门,正是这些子部门和亚部门法构成了多层次的规范群,***同组成经济法体系整体。

6.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

35%

7.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如果是二人以上(含两个人)开办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实行分期缴付,最低3万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