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宪法和法律规定赋予其的权力。地方性法规是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制定地方性法规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首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其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最后,经过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范围限于本行政区域,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果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则无效。同时,地方性法规不得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也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果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可以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需要重新公布。

综上所述,设区的市的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宪法和法律规定赋予其的权力。制定地方性法规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其效力范围限于本行政区域,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同时,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也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