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登出登记应该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登出登记应该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1、《外商投资企业登出登记申请书》;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2、原审批机关同意登出的批准档案(经营期限已满的除外);
3、董事会决议;
不按规定出资的合营企业,可不提交董事会决议,提交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档案及守约方申请登出的档案。
4、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档案;
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4)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5、税务机关和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分支(办事)机构已登出的证明(无分支机构的毋需提交);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8、其它有关档案、证件。
掘金国际可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出登记么?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1、《外商投资企业登出登记申请书》;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2、原审批机关同意登出的批准档案(经营期限已满的除外);
3、董事会决议;
不按规定出资的合营企业,可不提交董事会决议,提交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档案及守约方申请登出的档案。
4、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档案;
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4)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5、税务机关和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分支(办事)机构已登出的证明(无分支机构的毋需提交);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8、其它有关档案、证件。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
办事条件:
1、拟经营专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的规定;
2、有与拟经营专案相适应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3、有与拟经营专案相符合的注册资本;
4、公司名称与拟经营专案相符。
提交材料: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档案原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专案,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档案;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式:
1、报审批机关批准;
2、企业备齐档案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10元(变更费100元、工本费10元)
外商投资企业解除股权质押需要提交的材料?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决议或意见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证明
5、出质人与质权人签署的解除股权质押协议
6、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解除股权质押备案证明
7、批准证书影印件
8、营业执照影印件(加盖公章)
9、指定(委托)书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需要什么材料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批覆档案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领取了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凭下列申报材料到外汇局申报: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覆档案及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
3、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影印件、影印件留底);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影印件,影印件留底);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程式码证》;
6、补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应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宣告。
办理此项业务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后到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均需出示此证。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什么材料?1、变更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决议或意见
4、董事会成员名单
5、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7、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加盖公章)
8、批准证书原件2份
9、指定(委托)书
10、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须提交的基本档案、材料1.企业关于增资的请示(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增资的决议(原件)
3.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或决议(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影印件)
5.验资报告(影印件)
6.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影印件)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档案(外商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应向审批机关出具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影印件)、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影印件);以外方股东贷款转增注册资本应向审批机关出具外债登记凭证,包括《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等(影印件)及企业与外方股东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原件))
急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指南,谢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两类。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登记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国籍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虽然未登记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同出资在中国境内登记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登记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国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 *** 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投资、***同经营、***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一、外资企业登记审批许可权 外资企业登记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实行 *** 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专案分类是划分中央 *** 和地方 *** 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许可权的主要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含 3000 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专案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专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 *** 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 .外资企业登记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专案; 2 .外资企业登记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专案,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专案,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3 .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属鼓励类且无需国家综合平衡的专案,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二、北京外资企业登记程式 1 、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专案意向书或协议书。 2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专案建议书批准之前,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3 、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 2 )投资企业专案建议书; ( 3 )行业主管部门对专案登记的意见(部分行业); ( 4 )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 *** 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 5 )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 6 )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业务部门的意见; ( 7 )有关主管部门对专案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4 、商务局负责审批 北京外资企业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专案建议书及批准档案; (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档案; ( 3 )中外双方签定的合同、章程; ( 4 )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 *** 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 ( 5 )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 6 )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 7 )外商独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一次审批,需提交的档案有: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董事会组成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档案和资信证明档案。 5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外资企业登记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 30 天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委托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 2 )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字)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档案和批准证书(副本); ( 3 )专案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档案; ( 4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 *** 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 5 )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 6 )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档案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 7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8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 9 )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 从事经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专案,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档案。 6 、 办理组织机构程式码 7 、外资企业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影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1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 2 )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档案 ( 3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档案 ( 4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伯 ( 5 )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 8 、外资企业统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 1 )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 ( 2 )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一式2份) 9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外高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影印件): ( 1 )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 2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 3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 外汇管理局稽核上述档案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登记证》。 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10 、外资企业银行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影印件): ( 1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 2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 1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 2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11 、外资企业海关手续 A 、报关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 2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 3 )企业合同、章程 ( 4 )批准进口装置清单 ( 5 )企业验资报告 ( 6 )外经贸委批覆 B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 2 )货物发票 ( 3 )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 C 、报关提货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 2 )货物发票 ( 3 )装箱单 ( 4 )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 ( 5 )运(提)单 ( 6 )进出口许可证件 12 、外资企业财政管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管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 2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 3 )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字 ( 4 )企业的合同、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须提交的基本档案、材料列表?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所需提交的档案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变更
增资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如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的,应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表》;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4、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覆档案、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5、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档案的修订案;
6、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程式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档案;
7、外资房地产企业增资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影印件,IC卡需正反面影印,影印件加盖公章。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需提交的材料
1、产生利润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利润产生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 提交的书面申请;
2.利润产生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所分得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4.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稽核报告);
5.与再投资(增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档案; 6.拟再投资(增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覆档案; 7.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 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含吸收合并)、股权转让、减资等 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增资需提交的材料
1、产生所得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2.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或合并、分立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财产处置分配方案或协议;
4.外国投资者将所得财产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5.原企业与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有关的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覆档案;
6.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稽核报告);
7.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覆、担保函等材料;
8.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清算(审计)报告和登出税务登记证明;
9.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档案;
10.涉及减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减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11.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意事项:
1、以上材料第一项留原件,其它项验原件留影印件, 影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IC卡需正反面影印。
2、再投资退税款用于再投资(或增资)的,企业只需提供稽核材料中的1至4项材料和相应的退税证明。
3、未完税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
4、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境内再投资由原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核准。投资性公司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核准件,由该类权益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未进行变更的,减资款不得办理再投资手续;未办理验资询证的出资,不得办理相应的减资再投资手续。
6.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7、企业提供材料应做到规范性、齐备性和一致性。
在昆明市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要带什么材料一、在昆明市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需要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 《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收原件(2份);
2. 《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1份);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 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收原件(1份);
4.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收原件(1份);
5. 应提交登记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变更核准通知书》。(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收原件(1份);
6. 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1、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 ),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 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 审批机关的批覆;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 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 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覆、批准证书)向迁入地 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跨 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需持迁入地审批机 关的批覆、批覆证书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2、涉及其他登记 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收原件(1份);
7.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覆印件(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 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且上述人员的任职 档案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 职资格的审查意见。拟任法定代表人须符合《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条件。 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 交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档案。
2、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收原件(1份);
8. 审批机关的批准档案( 批覆和批准证书副本1)和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1、仅适用于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需由审批机关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2、涉及其他登记 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收原件(1份);
9. 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档案(批覆和批准证书副本1 )(1、仅适用于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需由审批机关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 ,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档案。
2、涉及其他登记 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收原件(1份);
10. 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档案(批覆和批准证书副本1 )(1、仅适用于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需由审批机关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2、涉及其他登记 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收原件(1份);
11. 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档案(批覆和批准证书副本1)(1、仅适用于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需由审批机关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 报经批准的专案,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档案 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专案被吊销、撤销许 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其他批 准档案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 可证、其他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 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 办理登出登记。
2、涉及其他登记 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收原件(1份);
12. 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档案(批覆 和批准证书副本1)(1、(仅适用于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需由审批机关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 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宣告、股权受让方的主 体资格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档案送达授 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 ,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2、其中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影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 ,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 )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 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 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 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 公证机构的公证档案。
3、涉及其他登记 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收原件(1份);
13. 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档案(1、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档案应经其本国主管机 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 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 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 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 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 ,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 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 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档案。
2、涉及其他登记 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收原件(1份);
14. 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档案(批覆和批准证书副本 1)(1、仅适用于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需由审批机关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2、涉及其他登记 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收原件(1份);
15. 营业执照影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单位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收原件(1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公司15日,非公司企业法人30日,合伙企业20日。
承诺办理时限:所有企业均为2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视窗
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五、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视窗
线上咨询::zwdt.km.gov./Home/Index
电话咨询:6743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