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物转让的从物一律随之转让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从物随主物转让
主物是指决定物的性质和效用而又有从物辅助其效用发挥的物。从物是指依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经常辅助某物使用的物。
所有权人将主物转让的,那么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转让一并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
主物与从物的划分是根据两个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对物作的分类。作这种划分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即两个独立的物在用途上客观上存在主从关系。换句话说,同属于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才构成物的主从关系。所谓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效用的物。所谓从物则是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配合作用的物,也称附属物。
1、就主物的处分,其效力及于从物。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没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其效力及于从物。例如,主物所有人转移主物所有权的,则从物所有权随之移转,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民法典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就主物解除 合同 ,其效力及于从物。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作为合同标的物的主物不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效力 及于从物。但是,因从物不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3、对主物所有权的一定限制,其效力及于从物。当事人若对主物所有权为一定限制,则限制的效力及于从物。例如,当事人若就主物设定抵押,则抵押之效力亦及于从物。
三、从物的构成要件
从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从物必须常助主物的效用,此项效用不以经济效用和经济目的为限,例如,备胎是汽车的从物。仅为暂时性辅助主物经济效用的,不为从物。如房客居住时带来的窗帘、门帘,不为房屋的从物。但从物暂时与主物分离,仍为从物。如船舶之船桨,因修理而暂时与船舶分离,仍为船舶的从物。
(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从物必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如汽车所有人暂借他人的备胎,就不能认为是该汽车的从物。但是,从物虽不属于主物的所有人,主物所有人将其与主物一起出卖的,该 买卖合同 有效。
(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主物是独立之物,从物也是独立之物。例如,窗与房屋、汽车与轮胎、西装上衣与裤子、鞋子的左右脚均为物之部分关系,不为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在交易上有特殊习惯,不被认为从物的,不得已从物论。例如,装米的麻袋。
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如转移主物所有权,则从物所有权亦随之转移;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标的物的主物不合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不能与之相反;若对主物所有权为一定限制,则限制亦及从物,如设定抵押,则抵押之效力及于从物。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所有权人将主物转让的,那么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转让一并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