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代位权与追偿权

一、什么是保 证人 的代位权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得取得 债权人 的地位向 债务人 行使权利的权利。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保障保证人求偿权实现的制度。因此,只要承认保证人的追偿权,就要承认保证人的代位权。代位权实质上一种债权的法定转移。 二、追偿权与代位权之区别 追偿权与代位权之间存在区别: (一)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前者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后者则不是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基于民法关于第三人清偿的规定。 (二)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一项新的权利;后者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债权的法定移转; (三)功能不同。前者作为一项新的权利,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对于原债权的担保,不论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保证人均不得主张;后者则基于债权的法定移转,原债权以及担保的一切权利,代位权人均可主张; (四) 诉讼时效 的起点不同。前者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后者作为代位权本身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而只是保证人承受债权人的原债权及其从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存在重新起算的问题。 (五)权利行使的程序不同。前者的行使有两种方式。对此下方详述;后者则在代位权人继受债权人的原债权及其从权利后,有权依据原债权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代位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争议。 (六)抗辩事由不同。前者作为一项新的权利,债务人不得以其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对抗追偿权人;后者因是债权的法定移转,代位权人承受是原债权及其从权利,所以,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享有的所有抗辩事由均可向代位权人抗辩。 (七)利息上的不同。前者基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而有别。后者则根据原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原有的债权关系加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1〕经终字第267号“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宏博支行与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担保合同 纠纷案”民事判决认定: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下, 担保人 的担保责任在本质上属于代位清偿的责任,即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 债务 。因此,担保人在承担代为清偿责任之后,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转移于担保人,即担保人因代为履行而取得代位权;同时,担保人因代位清偿而自然产生对债务人的求偿权。此时,担保人因为代位履行而产生的代位权和求偿权情形,属于请求权竞合。在其中一权利的行使而得到满足时,其他权利即归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