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应当用于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应急管理、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水务、科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全市集中进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配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第七条 市和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防震减灾规划,并逐步建立防震减灾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机制。第八条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资源***享、海域和陆地并重的原则,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本市实际,制定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以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等内容。第九条 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市财政***同承担。
区地震监测台网,由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区财政承担。第十条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超限高层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情况,应当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有关单位在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过程中,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第十二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行信息***享。第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预测工作,开展海域地震观测技术研究,提出海域地震监测规划建设方案,提高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
海域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市和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