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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量刑法庭调查。具体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讯(询)问、发问。在法庭调查阶段,就有罪事实调查结束后,审判法官宣布进行关于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在围绕量刑分别进行陈述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在量刑庭审程序中,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应当以量刑事实为中心,专业刑事辩护,遵循先法定后酌定、由重到轻的顺序,首先就法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进行讯问,再就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讯问被告人。待讯问完相关法定量刑情节后,应当就酌定量刑情节继续讯问被告人,先讯问酌定从重处罚方面的问题,再针对酌定从宽情节讯问被告人。此外,公诉人可以就量刑方面的问题询问被害人、证人,但此种询问不同于对被告人所进行的就各种量刑情节的全面讯问,而是针对所要证明的某些特定的量刑情节以及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询问。

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可以就量刑情节向被告人发问、询问被害人、证人。一般而言,辩护人将针对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向被告人发问。对于之前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的关于从重量刑情节方面的讯问,辩护人有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就该从重处罚情节所依据的事实向被告人补充发问;而对于被害人的询问,在量刑庭审的证据调查中,也只能向被害人、证人提出与量刑事实有关问题,不再针对定罪事实进行询问,死刑辩护律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在讯问被告人时扮演积极角色。在量刑法庭调查阶段,即使控辩双方已经就量刑情节分别进行讯(询)问、发问,法官根据查明事实的需要仍然可以依职权就量刑方面的问题讯问被告人或询问被害人、证人;当控辩双方或一方偏离量刑问题时,法官应当进行必要的提醒与说明,并要求双方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讯(询)问、发问。

第二,举证、质证。在量刑庭审程序的证据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应当就与量刑相关的证据单独出示和质证。控辩双方应当先就量刑证据的来源、内容、举证目的等作简要说明,以便法庭能够及时、有效地把握该份证据信息,然后再出示、宣读相关物证、书证等。当同一份证据既涉及定罪又涉及量刑时,控辩双方在出示该证据的时候应就该证据对量刑的影响予以单独说明。

公诉人在出示量刑证据时,应当先出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再出示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在出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时,首先出示法定从重处罚的量刑证据,再出示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证据。出示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时,同样按照先重后轻的顺序进行举证。被告方出示量刑证据的顺序应当与公诉人出示量刑证据的先后顺序相同,但是,由于被告方不承担证明己方罪重的举证责任,因而辩方无需出示涉及从重处罚情节的相关证据。

在量刑庭审的证据调查过程中,对于存有争议的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法官应当组织控__辩双方当庭公开质证。质证的顺序应当以举证的顺序为基础,但不必僵化死板。至于质证的模式是采用?一证一质?、?一组一质?、?一方一质?还是?全案一质?的方式,北京律师事务所,〔3 〕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

出于诉讼公平、防止诉讼突袭的考虑,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提交足以影响被告人量刑的证据材料,检察官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有权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2. 量刑法庭辩论。在控辩双方就定罪问题辩论结束后,应当保障控辩双方有机会发表量刑意见。法官应当告知被告方有权进行量刑辩护,或向被告方说明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可以反驳控方的量刑意见,提出对己方有利的量刑建议,消除被告方因前后言行不一而引发的尴尬。〔4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就量刑单独发表意见。经过法庭调查阶段,与量刑相关的情节已经基本明确。公诉人应当客观公正地提出量刑基准和情节,对于辩护方正确的量刑意见予以肯定,对其不正确的量刑意见予以反驳,按照由重到轻的顺序分析各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量刑意见。

检察机关在开庭审理前已经向法院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的,在庭审中如果没有出现影响量刑的新的事实与证据,北京刑事律师咨询,公诉人当庭发表的量刑意见应当与起诉或者量刑建议书中的量刑建议一致;如果庭审中出现了足以影响量刑的突发情况,如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公诉人应当根据新的量刑情节变更原先的量刑建议。

在认罪案件中,被告方最为关心的就是量刑问题,其一般都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量刑法庭辩论对于被告方而言,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为被告方提供机会针对控方的量刑建议发表意见,专业辩护律师,提出有利于己方的量刑意见。被告方尤其是辩护人可以针对控方的从重处罚意见进行反驳,针对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争取更加轻缓的刑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即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犯罪的看法截然相反,法庭也不再就量刑问题再次开庭,对量刑不发表意见就意味着放弃量刑辩护权,因而辩方应当充分利用量刑法庭辩论提出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具体的量刑意见。

在第一轮辩论结束后,如有必要,审理案件的法官可以总结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并组织第二轮法庭辩论。如果合议庭认为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均已明朗,可以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3. 被告人最后陈述。立法赋予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目的是保证被告人获得充分的自我辩护的机会,当审判程序进行到最后陈述阶段时,法庭应当告知并引导被告人就量刑单独发表自己的看法。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自己的看法之后,被告人也可以陈述量刑事实、反驳控方的量刑证据与意见、强调辩方的量刑证据与观点、表示悔罪并提出量刑意见及得到公正裁判的期望。当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对量刑有实质意义的新的事实、证据时,法庭应当恢复量刑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就量刑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和观点时,法庭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恢复量刑法庭辩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