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科研成果
学院致力于科研创新工作,主要科研成果包括中国互联网技术创新观察报告与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抽样测评报告。 过去十几年中,互联网逐渐成为颠覆性的力量,创造出许多新的概念、产品和生活方式,改变了传统行业的发展。聚焦于互联网领域的技术创新,本报告对互联网的主要技术领域的中国专利进行检索、统计,并结合专利权人的市场地位进行对比和分析,以探求技术创新对互联网行业发展的意义和作用。
基于数据的统计与分析,结合典型案例,本报告对互联网技术在中国的发展概况总结如下:
1. 互联网专利技术更新的速度 互联网行业技术发展速度迅猛,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纵观近10年的趋势,专利技术的更新周期约为3年。 2010年~ 2013年是互联网各技术领域专利数量增长较快的时期。其两个主要原因:第一,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第二,国家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政策的实施。 2. 国内外企业在中国的专利布局概况 从专权利人的角度考察,外国企业在互联网领域的专利布局较早,主要集中在互联网物理层即传输技术领域,涉及互联网多项传输标准;国内企业的专利数量在近三年呈较快增长,主要集中在软件及产品设计的创新方面。 在即时通讯、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网络游戏、网络安全、搜索引擎等技术领域所积累的中国专利数量在市场中已经可以比肩甚至赶超同领域的国外企业。未来,中国互联网企业将在在全球互联网领域的创新格局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但在一些新兴的技术领域,例如云计算领域,跨国公司表现出了较强的前沿技术的研发实力。 3. 国内企业的创新状况 从专利申请趋势图的年度不连续性可看出,中国企业创新实力的持续性还有待考察。 规模较大的互联网公司并不是唯一地依靠持续创新来维持和扩大市场份额,通常会通过培养大规模的社交网络或者通讯平台用户群体和用户粘性,利用平台流量优势来获取用户其他应用软件的使用和信任,从而获取较大市场份额。 4. 中国互联网产业创新面临的挑战 相当一部分企业的专利积累时断时续,说明企业创新的计划性、前瞻性尚显欠缺。企业竞争力的持续增强,还需要通过有计划的持续创新研发和合作研发获得。 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模式以单独研发为主,缺乏协同创新模式。协同创新将来是否会在互联网技术发展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尚需考察。协同创新的不足(类似于“军备竞赛”的竞争模式)通常会带来整个产业研发成本过高、抑制竞争或者恶性竞争。 在前沿技术领域,跨国公司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并很早就有意识地在前沿技术领域进行了专利布局。尽管是否进行前沿技术研发需要每个企业根据各自的企业发展战略而定,但有实力的企业应当考虑对前沿技术的投入,以技术创新优势积累市场竞争资本,有助于中国互联网市场良好竞争秩序的构建。 学院于2014年推出了《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测评标准》1.0版本,期望为中国互联网企业提供行业自律指导,为今后的法律规范做准备性研究。
经过一年多的观察实践,通过逐步完善1.0版本,于2015年9月完成《测评标准》 2.0版本,同时,依据2.0版本对若干互联网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进行了抽样分析,以此促进企业面临大数据应用时代的新挑战,提升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水平。 本测评报告的目的、对象和范围 本报告通过对互联网不同服务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抽样分析,依据《测评标准》对这些政策的透明度、完备度、用户参与度等方面进行测评。本报告采用量化手段,通过评分体系与横向对比得出结论。
本报告的评价对象为互联网企业公开宣称的、明确承认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如,互联网企业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许可/使用协议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或互联网企业的网站上所公开的隐私政策,并根据《测评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指标对其进行逐项评价。 本测评报告的评价标准 指标体系分为基本评价和附加评价。
基本评价有三个层级,第一个层级包括4个类别,分别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处理周期、用户参与、安全与维护。
基本评价的第二个层级包括13个子类别。具体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进一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表现形式、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变更、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解释。处理周期进一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收集、使用、转移、删除。用户参与进一步包括以下二个方面:用户控制、用户申诉。安全与维护进一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技术手段、信息维护、跨境数据传输。
基本评价的第三个层级包括30项指标
针对第三层级的每项指标,测评小组给予从零级到三星级的评分,相应地最低得分为0分,最高得分为3分。各个星级的基本含义如下表1所示。
表1 评价 含义 相应分数 零星:☆☆☆ 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不存在相关规定或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 0 一星:★☆☆ 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对该事项进行了基础水平的规定。 1 二星:★★☆ 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对该事项进行了进阶水平的规定,但并不全面。 2 三星:★★★ 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对该事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符合或优于法律规定义务水平。 3 在基本评价之外,还额外进行附加评价,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整体效果、特色性规定及其他特别事项进行综合评价,满分为10分。
指标体系以100分为满分,其中基本评价所涉及的30项评价指标的满分为90分,附加评价满分为10分。各个评价类别所占分数如表2所示。
表2 第一层次分类 第三层次指标个数 相应分数(100满分) 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8 24 处理周期 12 36 用户参与 5 15 安全与维护 5 15 附加评价 1 10 测评覆盖的领域、企业以及相关服务和产品 表3 编号 类别名称 测评产品/服务 1 平台类 腾讯 谷歌 百度 苹果 微软 2 社交类 人人网 新浪微博 Facebook Instagram QQ空间 3 即时通讯类 来往 Skype 微信 QQ 4 订票类 携程 去哪儿 12306 艺龙 5 打车类 滴滴 一号专车 神州专车 易到用车 Uber 6 招聘类 大街 智联 前程无忧 LinkedIn 7 婚恋类 世纪佳缘 百合网 珍爱网 8 云存储类 Amazon 乐视云盘 DropBox 百度云 腾讯微云 9 理财类 支付宝 京东金融 微众银行 金联储 Paypal 10 邮箱类 163邮箱(网易) Yahoo Sohu Gmail outlook iClould Aliyun 11 输入法类 搜狗输入法 讯飞输入法 百度输入法 微软输入法 谷歌输入法 12 浏览器类 IE Firefox UC浏览器 猎豹 Chrome Safari 13 其他类 迅雷 安客诚 三星 YouTube 测评结果 根据测评结果,被测评的50份隐私政策中,得分排名前五的互联网企业如下表4所示。从结果中可以看出,综合类的第三方平台(例如微软、谷歌、苹果、腾讯、百度)比细分领域的互联网服务/产品的排名更高;早出现的互联网产品/服务领域(例如电子邮箱、浏览器、社交等)比晚出现的互联网产品/服务(打车、旅行、云盘等)的排名更高。
表4 排名 名单 总分 前5名(不分类别) 完备性 处理周期 用户参与 安全与维护 附加评价 1 微软 82 19 31 15 9 8 2 LinkedIn 77 20 30 13 14 0 3 三星 71 21 33 9 5 3 4 Paypal 67 15 22 15 15 0 5 谷歌 65 15 26 9 1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