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保险的法律咨询!(急)
根据您的情况,学校当时应该是购买的团体保险。团体保险是由保险公司用一份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业务。在团体保险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团体”为投保人,团体内的成员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签发一张总保单给投保人,为其成员因疾病、伤残、死亡以及离职退休等提供补助医疗费用、给付抚恤金和养老保障计划。团体保险的保障计划很灵活,既可以选择保险公司的套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按照您叙述的情况,学校购买的此份团体保险,应该是包含了住院医疗保障,只要符合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予以理赔!此外,定点医疗机构是必备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所签发的保单也必须注明所认可的医疗机构!
但,团体保险的投保人是团体(即为学校);被保险人是该团体的在职员工;如果保费是由团体组织全部承担的,则要求团体组织的全部在职员工100%参保。因此,我估计保险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学校并未向你们提供相关资料,而擅自签署了保单。由于,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学校)和保险人(保险公司),所以只要保险公司能够提供学校有效的签署证明就可以视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我建议,此时还应首先和校方交涉。让校方出具投保资料和保单,再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