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117集要点

张维文、冯太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案[第1283号]

——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驾乘人员互殴行为如何定性

二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理由:主观上,二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安全的后果,并对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二人在行驶的公交车上相互厮打,造成公交车失控,撞击护栏,对公***安全造成了实际危害。

苏州市安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庞美兴、罗正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1284号]

——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开票单位未到案时能否认定受票单位构成犯罪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为单位的管理人员,不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

开票单位未到案的,可依证据认定受票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陈君宏故意杀人案[第1285号]

——船舶碰撞发生船只倾覆、船员落水的后果,肇事责任人能够救助而不救助,逃离现场致使落水船员死亡行为的认定

本案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与车辆肇事不同,船舶碰撞一旦造成船员落水,船员的生命当即处于现实危险境地,肇事方不予救助的“逃逸行为”使落水船员失去获救的机会,放任了落水船员死亡后果的发生,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符合刑法理论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连恩青故意杀人案[第1286号]

——如何结合临床诊断证明和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准确认定被告人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

连恩青患有属于轻度精神障碍的疑病症,而非持久妄想性障碍。连恩青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没有因患属于轻度精神障碍的疑病症而受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刘传林故意伤害案[第1287号]

——对采用灌、泼硫酸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如何把握死刑适用标准

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被害方对引发案件没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被害人死亡和特别严重残疾的案件,刘传林属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核准刘传林死刑。

梁娟医疗事故案[第1288号]

——医务人员在医院安排下的违规医疗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构成医疗事故罪。推注麻醉药并非梁娟个人的擅自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特殊罪名优于普通罪名,应以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认定梁娟构成医疗事故罪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张正伟污染环境案[第1289号]

——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关问题

关于本案审判组织的确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

关于本案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有专门知识的人。

唐立新、蔡立兵贩卖毒品案[第1290号]

——如何把握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未遂标准与毒品犯罪上下家的死刑适用标准

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宜采取“进入实质交易环节”的标准。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是否实际交付毒品,均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唐立新、蔡立兵进入毒品交易现场,谈妥了交易价格,对带到现场的毒品进行了查验和称重,虽然还没有交付毒资和毒品,亦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

要根据“数量+其他情节”的原则,准确把握贩卖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的死刑适用标准。需要仔细区分唐立新、蔡立兵对促成毒品所起作用大小、社会危害程度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准确决定刑罚。

胡宗友、李仲达组织卖淫案[第1291号]

——卖淫女被嫖客杀害的,能否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能。卖淫女的死亡既非其自杀引起,也非被告人胡宗友、李仲达所实施,但发生在其从事卖淫活动期间,且因嫖资纠纷而引发,因此,与卖淫活动有着刑法意义上的紧密联系,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后果”。

周兰英组织卖淫案[第1292号]

——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

周兰英构成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卖淫人员是否实施了管理、控制行为。

于维、彭玉蓉组织卖淫案[第1293号]

——组织卖淫中有引诱、介绍卖淫行为的如何适用法律

于维、彭玉蓉构成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不以营利为构成要件。组织卖淫中有引诱、介绍卖淫行为的,择一重罪处罚。但是,引诱卖淫中有一种特殊情形,就是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在某些情况下,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处罚可能重于组织卖淫罪。

丁宝骏、何红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第1294号]

——在组织卖淫过程中采取非法限制卖淫人员人身自由等强迫行为的,应如何认定

应以组织卖淫罪或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行为人实施的非法限制卖淫人员人身自由等强制性质的行为应包含在组织卖淫罪的“管理和控制”行为之中,不宜单独评价。作为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行为人为协助组织卖淫而实施非法限制卖淫人员自由等行为的,亦只定协助组织卖淫罪一罪。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

刘革辛、陈华林、孔新喜强迫卖淫等案[第1295号]

——如何认定强迫卖淫罪的“强迫”要件

被告人刘革辛等人的强迫行为既包括暴力,也包括胁迫,暴力中有胁迫,胁迫中透露着暴力,因此,属于强迫卖淫性质。

林少钦受贿案[第1296号]

——新的司法解释降低受贿行为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后,已经立案侦查并进入诉讼程序的受贿案件是否需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本案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理由是对于已立案的案件,即使在诉讼程序中新法降低了被告人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案件也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