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害人在庭审中的权利

1.被害人得到庭前告知的权利

被害人享有得到全面告知的权利,其中告知的事项不仅限于被害人的重大权利,也包括案件的重要进展和案件的重要信息等内容。

被害人的知情权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不仅在开庭之前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而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以及裁判之后都应当做好对被害人的告知工作。

2.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3.被害人享有出庭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出庭的权利及法院通知被害人出庭的义务。

实务中通常把被害人视为检察机关一方的证人,这种做法实质上忽视了其当事人的地位,损害了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立法上的不明确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出庭率低的现象。

4.被害人获得独立席位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被害人就有权利参加法庭审理的过程,亲身参加、亲眼目睹整个案件审理和判决的过程。

5.被害人在法庭上发言的权利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高检刑诉规则》第四百五十三条:“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检察机关在法庭辩论中发现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与自己不一致时,对被害人的独立意见不能打压、限制,而应当认真听取,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努力协调与被害人的意见分歧。

6.被害人在法庭上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1)被害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举证的权利,包括自己取证和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

(2)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享有质证的权利,包括对人证的质证和物证的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① 向被告人发问。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

② 询问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③ 对鉴定人发问的权利和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④ 申请人证出庭作证。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二条:“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⑤ 辨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⑥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7.被害人作证时受到保护的权利

(1)对被害人的询问规则参照证人执行。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2)被害人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隐私得到保护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