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何重大意义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这种监督是通过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多项职能来***同完成。其中诉讼监督功能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的一种,具体的诉讼监督则是指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三个方面。而民行检察工作却承担了三大诉讼监督的两块,即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到检察机关开展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与必要性。

新法的出台,表明我国司法体制不断进步与完善。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也遇到的前所未有的好机遇,开创了民行检察工作的新篇章。

基层民行部门如何灵活运用再审建议与抗诉这两种监督手段,也是新法修改后一个新课题。新法在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同时,也设定严格的程序加以规范,避免检察监督权的随意行使。对于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要统筹兼顾,综合评估办案风险,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在选择这两种方式时,首先把握的原则是,如果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案件,直接提请上级院抗诉,尽量不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建议。虽然建议再审审限有可能比提请抗诉期限要短,但也应充分考虑到建议再审结果的不确定性。同时,检察院抗诉,会使法院裁判的裁判力处于不稳定状态,会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法院裁判没有权威,对建设法治国家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既然修正案已设定了检察建议机制,使检察院能够对法院裁判表达不同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再审程序的启动。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有选择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社会影响不大,争议标的小的案件,可采用再审检察建议方式。

新民诉法的第一大亮点,就是扩大了检察机关民行监督权力范围。这反映了党中央以及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肯定。也是检察系统所有干警长期坚持公正执法,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结果。为不辜负群众所托,更好全面履行民行检察职能,基层民行检察部门要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抓手。首先要多种形式开辟申诉案源渠道。案源直接决定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只有保持适度的监督规模,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氛围。提升检察机关民行工作威信。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每周工作联系制度。民行检察部门要和反贪、公诉,反渎、侦监、控申、预防等部门实行每周联系反馈制度,及时互通情况信息,注意发现申诉案源,发挥检察权的整体监督优势。广泛开展便民措施,畅通群众申诉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