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只解决什么问题

普遍管辖: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此即为普遍管辖,如对战争犯罪、海盗、贩奴等的管辖。

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于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附件:几个公约的有关条款一、《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三条第二款: “每一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于嫌疑犯在本国领土内,而本国不依第八条规定将该犯引渡至本条第一款所指明的国家时,对这些罪行确定其管辖权。” 第七条: “缔约国于嫌疑犯在其领土内时,如不予以引渡,则应毫无例外,并不得不当稽延,将案件交付主管当局,以便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刑事诉讼。”二、《海牙公约》第四条第二款: “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实施管辖权。” 第七条: “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三、《蒙特利尔公约》第五条第二款: “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第一条第一款(甲)(乙)和(丙)项所指的罪行,以及对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与这些款项有关的罪行实施管辖权。” 第七条与《海牙公约》第七条相同。四、《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第八条第二款: “每一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在被控犯人在该国领土内未按第十一条规定将其引渡给第一款所述任何国家时,对这些罪行确立其管辖权。”五、《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五条第二款: “每一缔约国于嫌疑犯在本国领土内,而不将该嫌疑犯引渡至本条第一款所指国家时,也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第一条所称的罪行确立其管辖权。” 第八条第一款: “领土内发现嫌疑犯的缔约国,如不将该人引渡,应毫无例外地而且不论罪行是否在其领土内发生,通过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案件送交该国主管机关,以便提起公诉。此等机关应按该国法律处理任何普通严重罪行案件的方式作出判决。”

刑法普遍管辖权的意义

刑法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普遍管辖权是当属地、属人、保护主义均不适用的情况下才适用的。中国警方逮捕了触犯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且在中华人民***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而罪犯不是中国人、犯罪地不在中国、未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可以依照本条款适用我国刑法对其审判。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

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在我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间效力的辅助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