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天下之法的背景

唐代天下之法的背景如下:

1、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

唐朝时期的法律形式有几种,分别为律,令、格、式等。其中以律为主,形式最稳定,地位也最高。令是国家制度的规定,格是皇帝诏敕经过筛选编订,式相当于国家办公及行文的规则。违反了令、格、式的行为则按律定刑。可见律是基本法律,令、格、式是律的补充。

三个部门的基本工作流程是:唐律规定的案件提交大理寺审理,大理寺根据适用法律判刑,之后提交刑部复核;刑部复核大理寺及地方提交的徒刑以上案件,确认无误地予以施行(死刑除外),有问题的发回重审。

而御史台负责监察大理寺及刑部的工作。对于死刑,刑部认为有问题的,要提交给大理寺重审;没有问题的则上交皇帝,由皇帝最终确认是否执行。

2、地方司法机构

唐朝在地方不设专门的司法机构,而是附属于行政机构。唐朝地方司法以州县司法机构为主,辅以乡间的乡官,里正,村官等。州郡,县政府分配专门人员负责刑法,民法案件。乡间的乡官里正等,可以协调裁判一些民事案件,如有不服可以上告县司法机构。刑事案件需直接上报县司法机构。

综上可见,唐朝以中央独立的司法机构为核心,以地方行政机构的司法人员和乡间的乡官等为辅,形成了责任分明,互相监督的司法机构体系,***同负责唐朝自乡间百姓到中央百官的民事,刑事案件。

另外唐朝时期,重视死刑,所有判死刑的案件都要交由皇帝确认方可执行,不经皇帝准许就执行死刑是重罪,要受到严重惩处,并且皇帝有权酌情赦免死刑。并且立法的根本权力始终掌握在皇帝手里,可见皇帝也可以视为司法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