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设立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产业园管理局),促进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开发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产业园管理局是依据本规定设立的法定机构,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在履职区域内履行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产业园管理局受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南沙区人民政府的领导。第三条 产业园管理局应当坚持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体制机制,建立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第四条 产业园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协助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履职区域内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产业园管理局的工作。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放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事项,需要在产业园管理局履职区域实施的,由管委会和南沙区人民政府按照下放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第二章 职 责第六条 产业园管理局履职区域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海港区块、南沙枢纽区块、庆盛枢纽区块、南沙湾区块、蕉门河中心区区块、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履职区域需要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产业园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履行以下规划、土地管理和开发建设方面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划要求,会同国土规划部门编制相应的城乡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出让条件和年度土地出让方案,具体组织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
(三)负责开发建设工作,制订建设及投资计划,承担公***配套设施建设投资的概算、预算及决算工作,组织公***配套设施建设等。第八条 产业园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履行以下产业发展职责:
(一)负责产业链设计、产业集群推进及其相关研究,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产业发展政策,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参与相关政策起草工作;
(三)负责拟订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准入条件、扶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产业园管理局负责履职区域内项目招商工作,推进经济合作和产业导入工作,引导重点产业发展。第十条 产业园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企业提供项目立项、用地报批、规划选址、环评及施工许可等事务的代办服务;
(二)指导企业开展筹建工作,配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成项目审批,推进项目建设;
(三)建立公***服务体系,建设产业园公***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具有国际水平及符合各区块特质的公***服务;
(四)协助、配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镇街在履职区域内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产业园管理局可以在履职区域内,创新开发运营模式,推进产城融合土地开发,建立穗港澳产业发展联动机制。
产业园管理局可以依法设立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公***服务配套设施运营、项目投资等业务。产业园管理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得收益用于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条 产业园管理局应当利用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建立多层次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开发建设。第十三条 产业园管理局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纳入统一的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第十四条 产业园管理局负责履职区域内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根据开发建设需要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公***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第十五条 产业园管理局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职责清单,报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开。职责清单应当实行动态调整。
产业园管理局确需履行本规定以外的职责,应当由管委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