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人才子女入学政策

法律解析:

成都 双流区 外地子女积分入学办理要满足什么手续与我们日常的工作或生活息息相关,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不能只听说过,却不知到它具体是如何,下面 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和大家分享,欢迎大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办理流程 1.于5月的工作日 向居住地所在街道 办事 处提出入学申请,填报《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 并出示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2.街道 办事 处组织审核后,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发放《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 教育 通知书》。 3. 7月第三周的工作日内 ,在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通过审核人员的随迁子女拟安排就读的学校。申请人需同时持《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 教育 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安排学校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和学位确认事宜。 4. 8月第四周的工作日内 ,通过材料复核的人员按照学校的具体安排,完成学校报到注册手续。 二、所需材料 (一)材料办理 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应向 居住证 (地)所在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等指定登记点提出入学申请,填报《成都市双流区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 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 居民身份证 》 、在双流区公安部门办理的《成都市 居住证 》 (成都市非双流区 户籍 到双流区居住务工的人员只提供《 居民身份证 》);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 户籍 的原籍 户口 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3、申请人与双流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 劳动合同 》, 或申请人在双流区办理的工商 营业执照 (含 纳税 或免于 纳税 的相关材料); 4、截至2019年5月31日 ,申请人已在成都市连续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险费12个月的清单 (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 5、截至2019年5月31日 ,申请人已在双流区连续居住满1年 的相关证明。 ①自购房者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 购房合同 ,并同时出示由 天府新区 不动产登己服务中心出具的有二维码验证标识的《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或《 网签 合同信息查询记录》(本人持二代 身份证 到天府大道南段2036号 天府新区 不动产登记 服务中心办理); ②居住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自购房者 :提供 房产证 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③租住房屋者: 提供(《 房屋租赁 登记备案凭证》; ④租住 公租房 或 廉租房 者: 提供 租赁合同 ; ⑤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者: 提供该单位集体宿舍的 房产证 明及单位出具的实际 居住证明 。 注:除申请子女入读小学一年级外,须提交在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二)积分办理 积分达11分及以上 (其中缴纳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得分不低于10分,合法稳定居住指标或累计居住指标不低于1分) 但未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 ,其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应向居住证(地)所在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等指定登记点提出入学申请,填报《成都市双流区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 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在双流区公安部门办理的《成都市居住证》;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 户口 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3、申请人的居住积分信息 ; 4、除申请子女入读小学一年级外,须提交在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 注: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 就是意味着单位 社保 至少一年 。 合法稳定居住指标或累计居住指标就是意味着居住至少一年 。 三、注意事项 1.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中途不办理入(转)学 。除申请子女入读小学一年级外,须提交在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 2.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 3.从2020年起,申请人已在成都市连续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险满1年及在本区连续居住满1年的计算时间截至到当年5月1日 。 4.东升、 九江 、西航港、公兴 等教育资源紧缺的街道,可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中小学或邻近街道的中小学就读。 5.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项 ,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子女入学资格 。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相关方面的知识,相信大家应该有所了解,如果对成都双流区外地子女积分入学办理要满足什么手续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阅读生活猫的其他相关文章,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法律依据: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 第一条为了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军队建设,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人子女教育各项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纳入双拥模范城评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