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期间提出重新鉴定因超过了举证时效被法院驳回,在二审期间提出重新鉴定法院会允许吗?
一审期间提出重新鉴定因超过了举证时效被法院驳回,在二审期间提出重新鉴定法院不会允许,不过属于新的证据可以举证。
法律分析
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和在法庭审理中一直不提起鉴定,等到二审时再提出鉴定,显然已经过了举证期限。其实质是证据突袭,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故不会被允许。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新的证据”,是指:(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处理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鉴定申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诉讼权利。2、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进行限制性把握。3、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理由成立、应当进行鉴定的,是在二审程序中直接进行鉴定,还是将案件发回重审由一审程序进行鉴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二审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四、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