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怎么理解?
这是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提出的著名论断。在这部为人所熟知的著作中,霍姆斯开宗明义地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众所周知的或者尚未被人们意识到的、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或政治理论,对公***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行所持有的偏见,在法官决定人们都应一体遵守的法律的时候,所起的作用要远远大于三段论所起的作用”。
按照霍姆斯的理解,如果仅仅从形式方面来看,法律发展的过程是逻辑的。因为法院作出的每一个新的判决,往往都是根据已有的先例,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推理获致的。从外观上看,法律推理的过程似乎仅仅是一个封闭的形式理性的过程。但是,不应忽视的是,每一个先例其实都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也就是说,隐藏在先例背后的那些习惯、信仰和需求,才是先例之所以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因此,严格遵从先例,既是对历史的忽视或藐视,也是对法官身处其间的社会现实熟视无睹,这种司法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逻辑上的混乱和失败。霍姆斯进一步认为,从普通法的历史来看,当法官们在判决过程中遵从一项古老的先例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往往已经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旧瓶装新酒”,赋予了这些先例新的理由,或者说重新解释了先例的内在规则。无疑,恰恰是这些解释,使法律在经验中不断得以演迁并生机勃勃。当然,这种演迁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悄微的,是我们不能察觉到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霍姆斯指出,“法律不断演进而从来没有达到一致,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它永远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并总是从历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删除或未被汲取的东西。只有当法律停止不前时,它才会达到完全一致”。由此可见,霍姆斯的论断中的“经验”,乃是现实生活中的“活水”,它要求法官们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即推陈出新。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捕捉和理解现实生活动向的能力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严格的逻辑推理的确使法律或者判决具有了理性和科学的色彩,但是较之更甚的危害性在于,由于过于关注逻辑的严密性和完整性,往往容易导致法律严重脱离经验世界而日渐封闭,其活力日渐枯萎,最后蜕化成社会发展的桎梏,而背离了实质的正义。
霍姆斯反对的是死板的司法形式,而不是强调的是经验大于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