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打造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示范样本,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治乡村建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法律制度健全,执法司法公正规范,公***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治理方式完备有效,公众法治意识强的乡村治理模式。第三条 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工作,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人员、经费、机制等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法治乡村建设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的监督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同做好法治乡村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村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村务决策、村务公开、工程项目建设、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村民按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参与法治乡村建设。第七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先进模范、专业人士参与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平安创建等活动。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新时代乡村治理“余村经验”,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完善乡村民主法治建设规范,健全先进表扬激励制度。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平台建设的统筹,整合场所、人员,强化机制建设,避免资源浪费,提升综合效能。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信息化、智能化支撑。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级重大事项前,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可以征询法律顾问意见;村民提出意见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和反馈。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乡贤参事会、和谐***建会等组织的作用,就村公***事务、重大民生事项等开展基层协商。第十四条 村规民约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规范村民日常行为、维护公***秩序、保障群众权益、调解民间纠纷、引导民风民俗等,并可以对尊老爱幼、垃圾分类、村容村貌管理、餐饮消费和公***设施维护等内容提出约束要求和违约惩戒措施。
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可以主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村规民约应当在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村规民约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有侵犯村民合法权益内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备案后的三十日内责令改正。
支持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尊重村规民约,依法处理相关案件。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手机应用程序等载体依法落实村务、财务公开事项。
村级财务收支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明细账目,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监察委员会监督、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形式的监督体系,推进清廉乡村建设。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对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进行监督。
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非生产性开支村务卡结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