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离婚叫做休妻,那如果妾氏不要了,叫什么?

古代离婚,并不能单纯归结为休妻,离婚主要有两类,一种是“离”,包含了出妻(休妻)、和离这两种方式,另外一类是“断离”,也包含两种情况,即违律为婚和义绝。

虽说古代妇女地位普遍不如男子,但从周代开始,中国社会就一直是一夫一妻制,周时因为没有比较完备的律法,离婚不存在任何手续,也没有什么约束,丈夫休妻,或者直接抛弃妻子是很随意的,至于妾,那就更加不用说了。

秦汉以后,妻子的地位开始受到法律保护,离婚不再是一件随意的事情,根据时代的不同,相应的要求有会不一样。而其中关于“休妻”的条件既“七出”,也是在汉以后才逐渐开始完善的。

唐时男女婚姻地位相较其他历史时期要平等得多,离婚不再只是由男方主导,女人同样也可以以法律形式来提出离婚,当然,闹到不可开交的时候还可以选择“义绝”。主要是因为这一时期的妇女是拥有继承权的,她们可以从娘家继承一部分财产,而且陪嫁在法律上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与男方家庭毫无关系。唐时世家嫁女奢华攀比成风,就可见一斑。

妾算是婚姻关系中的一种么?这其实不太好说,比如宋代法律规定“妻妾俱名为婚”。但实际上,妾在婚姻关系中属于完全不受保护的一方,所谓“七出三不去”并不适合于妾。妾与男方家长之间更像是一种契约关系,纳妾男子于妾而言是夫主,妾对家长是主奴关系。

尽管纳妾的文书也被称之为“婚书”,但其内容之中载明了买卖的标的、价值、契约效力,并且将买方称之为“银主”,这是截然不同于聘娶婚姻中的媒约的。当契约生效后,妾与家长并没有成立被法律和社会认可的有效婚姻关系,妾只是基于买卖或赠与等契约而使其个人成为家长的私有财产。

家长与妾解除关系,具有很大的任意性。从实际生活状况来看,家长解除他与妾之间关系的方式主要包括送还、遣出、卖、赠、典雇等、其中典雇严格来说并没有彻底解除家长与妾之间的关系,典要备价取赎,而雇则是明确期限,期满归还。

典雇的行为中妾作为典当物的特征非常明显。民间习惯规定逾期不赎回便成了“死当”,妾便归典主所有,与原家长解除了关系。明清时典妻妾相沿成俗,清代尽管将典雇妻女列为罪名,但当时典妻妾的风气在民间下层群众中流行。家长们往往因为家贫而将妾典雇他人,赖以活命,也有些是典妾贩婢以发横财。

此时此刻,我们可以知道,妾在那样的时代里,是完全被当成了商业契约的标的物,进行买卖交易的。

妾是可以随意丢弃送人以及买卖的,一个女子作人妾室,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婚姻,妾没有与家长解除关系的自主权,而家长具有对妾的完全处置权。

影视剧小说里出现那种妾室跟正妻“宅斗”的戏码在历史现实之中几乎是不可能出现,妾室斗正室似乎是为了扶正,但妾室真能扶正么?宋代法律规定,以妾为妻者,徒一年半。妾以一生完全是在丈夫和正室之间的双重管辖下的。因为妾室而抛弃妻子之类的行为,即便法律不管,但社会上的道德指责是相当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