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爱国为前提以法律为底线

很多人都说当今社会道德沦丧、人心不古,“药八刀”、“欺实马”、“我是自己摔的”……这一系列的事件的发生,值得引起我们的深思。很难说这些不是因为我们信仰的缺失所导致的,但是如果硬要强行把我们自己犯下的过失全部强行加在这上面,多少又觉得有些牵强。也许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的信仰有所不足,甚至大部分人都是无神论者;但是,不得不说我们自己本身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所缺失。因为人性的缺失而把一切罪责强加在信仰上面,我个人觉得这是不妥当的。

在我看来,信仰并不等同于信教。宗教和人类的渊缘早已跨越千年,各大宗教所倡导的真理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都是在教导我们如何去探讨生死的问题。而爱国则应该从信仰法律与法治开始,而非信仰宗教。 一个人如果对法律缺乏应有的尊重和信仰,知法、懂法不仅无助于法律的实施与遵守,反而会为其规避法律创造条件。

我们不应忽略伯尔曼所说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语境,即他在《法律与宗教》这本书中对法律的定义。伯尔曼在讲演说所提到的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伯尔曼认为法律不仅包含规则,而且还蕴涵着信仰超社会功利的真理与正义的因素。这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法律概念:法律不仅是一套制度,还是“一种法律理念,比如:公平、正义、秩序,以及在法律上伸张正义的权利”。这也与伯尔曼在书中反复提到的“把法律视作生活的目的和终极意义”相吻合。

教育民众学法、知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教育民众尊法和守法。事实上,即使是从事法律专业的人,也很难熟知所有的法律规范。因此,与其花巨大的成本去向国民灌输法律知识,不如通过大量公开的执法和司法典型案例使国民树立尊法和守法的意识;与其让每个人都全面地知法懂法,不如将资源用来培养大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普通民众提供及时、廉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对于一般国民来说,以下两点最为重要:一是恪守道德底线,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法律乃道德之底线,绝大多数法律规范乃道德原则衍生或折冲之产物;道德规范不容,一般为法所禁止(尽管不可画等号);道德规范容许,一般为法所不禁。二是遇有矛盾和纠纷,养成咨询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习惯,而不是凭着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去实施法律行为(有时反而风险更大)。这正如国家对待国民的健康一样,重要的是让国民具有保健意识和知识,有病及时咨询或看医生,而不是让每个人都去精通所有的医药知识。

范愉提出,在问题意识或范畴的角度上,伯尔曼的原论集中探讨的是法律与宗教和传统的关系及法的价值问题,而中国化的法律信仰命题则将其与许多问题相混淆。这导致将自然法意义上的“法”直接等同于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更多的则是将信仰(宗教)与信念、信任、信赖、尊重、守法意识、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的价值、价值观、理性、服从、接受、热情等等概念进行替换。同样,张永和教授提出类似的观点,他还指出,这样的观点不符合中国国情,过分强调法律信仰转移了社会价值危机的视线。中国法治的首要任务是树立法律的权威,这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第一步,只有完成这一步,法律才会得到应有的遵守、尊重和倚重,一个良好法律秩序的社会才可能建立。同时,由于许多国民对法律的概念不够深入,将法律等同于实在法,还可能造成对法律的盲目信任,使法律缺乏批判和反思精神,这也不利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爱国不是砸砸车就行啦。爱国,从信仰法律与法治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