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将承担法律责任

您好,根据《民典法》相关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仅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否则,将由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民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