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一、强制执行的条件为:
1、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以行政判决书为例,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2、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例如,判决撤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定,如果该行政决定尚未执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相对人的义务已经不复存在,案件因无执行内容,无需进入执行程序。
3、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
二、强制执行程序的意义:
1、通过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保证了有关法律、法规在具体案件中的贯彻实施,从而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与威信。
2、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从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静儿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
3、保证民事制裁付诸实现,并能够强制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交出非法所得,从而避免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民事权益遭受损害,从而预防和减少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
4、对于涉外民事案件的执行,能够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与人民的重大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