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意义

法无禁止即可为是针对私权利来说的:只要相关法律法规中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公民或者法人就可以自行约定或者为一定行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是针对公权利来说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就是禁止的,比如说法律没有授权某行政机关具备强制执行权的,该行政机关就不能行使强制执行权,还有“罪刑法定”也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的一种形式。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动,实现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能所应承担的法定职业内容和责任义务。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这句话并没有出现在我国任何一部法律中,但我国法律的每一句话都体现了它的含义。这句话其实是综合了我国民法、行政法等多部法律的立法原则,这句话不仅体现了私法的特征,还体现了公法的特征,也是我国法律思想的核心

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四条,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