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检察官只在刑事案件中出现?

中国检察机关的主要法律业务有七大类,即公诉、侦查监督、反贪、反渎职侵权、民事行政、控告申诉、监所。

在这几个主要法律业务部门中,公诉、侦查监督属于刑事诉讼业务,反贪、反渎属于职务犯罪侦查业务,控告申诉属于申诉、举报、信访等业务,监所属于刑罚监督业务,民行则属于唯一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业务。

中国检察官可以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作为监督者的角色出现,主要的工作就是对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出现符合《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条件的案件,可以提出抗诉并且出席再审法庭进行诉讼监督。此外各地在试行公益案件民事公诉业务,1991年河南省检察机关已经尝试了这种案件,即代表国家对公益民事案件提起诉讼或者支持相关主体起诉(如环境污染、群体侵权案件)。

国外的检察官权力实质上与中国大同小异,同样是代表国家作为公诉人出现,这是全世界检察官最主要的业务之一,稍有不同的是某些国家的检察官对普通刑事案件有侦查权,可以介入他们认为必要的刑事案件侦查(如美国,美国检察官甚至可以任意介入他们认为有必要的民事案件的调查),而我国检察官只是对职务犯罪案件和个别法律规定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有直接侦查权,某些国家有刑事侦查指挥权,可以指挥警察机关进行刑事案件侦查(即“引导侦查”,代表国家是英国),而我国检察机关还在探索此类业务。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比较独立,可以以个人身份进行检察业务,所以一般是没有“检察院”这类的部门,一般叫“检察署”,隶属国家司法部,这与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不同。

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其检察官地位和作用与英国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