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台的管理办法属规范性文件,还是法律

属于规范性文件,有可能属于规范文件中的地方政府规章,但不属于法律。

法律分析

目前,我国存在着很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的文件,也有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出台文件。由此可见,规范性文件是一个范围非常广泛的概念,其中包括许多不同类型、不同效力层级的文件,主要可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等。对于这些文件,《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不同文件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首先,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的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等等。根据该法规定,设区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因此,从《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的界定来看,地方政府出台的管理办法应当属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地方政府规章,而不属于法律。不过,如果从广义的、非严格的概念上理解“法律”,则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纳入法律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