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为了自由我们做了法律的奴隶?

这是古罗马思想家、法学家西塞罗的名言,意思是说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不能损害他人和社会的的利益,不得侵犯公序良俗,自由代表的是正当的权利,自由的行使以他人的权利为界限。

英国洛克说过,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法律对自由既是限制也是保护。自由只有在法律下的相对自由,没有绝对自由。法国大革命后的巴黎、文化大革命中的中国,是革命伪装下的绝对自由,人们打着革命的旗号抛弃法律,肆意妄为,产生的结果是革命者被革命,国家主席遭到不公正待遇,人权遭到践踏。

这句话从自由是受限制的权利这一角度上来理解就可以了。

当然,如果你还要再深入讨论的这句话的正确性与否的话,你可以从法律的正义性和非正义性,即善法和恶法的角度来论证我们是否应该做、值得做法律的奴隶。即便是善法,基于法律固有的局限性:不周延性、滞后性、僵化性、含糊性,我们能否突破法律实现自身自由,突破的条件是什么,范围包括哪些,进而用自由之突破推动法律进步,这些都是可以探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