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政审去家里家访看什么

公务员政审去家里家访主要看家庭出身(父母亲和爷爷、奶奶的成分,有无海外关系、是什么样的海外关系,是否在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事)和本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的表现、有无受奖励或处分的情节、道德品质、缺点和不足、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政治历史情况等等。

政治审查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一、政审不合格的情况: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8)上一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上两年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21)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2)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二、公务员政审需要什么材料:

1、录用审批表纸质版、电子版

2、录用公务员考察表纸质版、电子版

3、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学信网认证书;学位证原件、复印件

4、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5、现实表现鉴定

6、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含家庭主要成员)

7、计划生育证明

8、访谈材料、阅档表

9、其余相关材料(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应届毕业生毕业推荐表原件、“政策性安置”“四项目人员”证明材料等)

10、一寸照片三张

三、公务员考试方式

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东、浙江、上海和广东等省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同学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当下就公务员考试改革的趋势来看,倾向于向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靠拢。

1、笔试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以前公***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A类职位笔试公***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B类职位笔试公***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和《申论》;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从2006年开始,A、B类都要考一样的科目,就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只不过《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别命题。

2、面试

面试比例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一般有3:1、4:1、5:1三种,只有通过笔试后,按录用人数与面试比例确认笔试成绩排名前几位的才有面试资格,进入面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录用规定》

第十八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和国宪法,拥护中国***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