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话题法律该怎样保护建筑业农民工权益

当今社会中建筑行业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包工头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劳动关系的认定变得复杂。从而使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成为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所以,确定建筑行业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谁应当对其承担法律责任及承担的责任范围,对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权益至关重要。 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头、农民工之间法律关系应当如何定性?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是谁?谁应当对农民工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观点: 在三方法律关系的定性和责任主体的认定上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为承揽关系,农民工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将两者视为***同的雇主,但包工头并不是劳动法上的合法用工主体。 另一种观点认为,建筑企业与包工头之间为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为雇佣关系,建筑企业与农民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包工头不是劳动法上认可的用人单位,二者只能成立雇佣关系,包工头只需承担雇佣关系下的劳动报酬给付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 在农民工劳动权利责任范围与救济方式方面。 关于劳动报酬给付责任。在劳动关系下,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头要向农民工支付约定的劳务报酬,且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在雇佣关系下,包工头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劳务报酬。 关于工伤赔偿责任。如果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是劳动关系,农民工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作保险赔偿。如果认定包工头与农民之间系雇佣关系,则农民工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等向包工头主张雇主损害赔偿。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正确界定三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效力。 突破组织和劳动关系的界限,认定包工头与其前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的***同雇主,均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仍应认定为承揽关系,在建筑施工企业或包工头承担了对农民工的法律责任后,可根据承揽合同的约定和民事法律规定进行追偿。 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为无效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限制用人单位不能为自然人,因此包工头虽然是实际雇主,但双方之间不能构成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 二是根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发展状况对农民工给予相应的保护。 由于建筑行业用工的灵活性、短期性的特点以及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特殊性决定了,首当保护的是农民的工伤保险权利,因为农民工一旦受到工伤,巨额的医疗费和严重的身体损害将使其家庭陷入一场巨大的灾难中,故法律上应当给予其周全的保障。 三是简化争议解决程序,以方便农民工实现权利救济。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只要能够确认农民工是在该建筑工地上施工过程中受伤或死亡的,不需要经过劳动关系的确认即可直接认定工伤,尽可能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使其实体权利的保障不因程序的迟延或严苛而受到影响或剥夺。 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程序。我国《建筑法》规定,在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先要将劳动保险费用交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践中,建设单位虽已缴纳劳动保险费用,但并未为农民工逐一申报工伤保险,导致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兑现相关待遇。故应当明确只要建设单位已缴纳了劳动保险费用,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即应立即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