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程,还没立项招投标就开工了,在法律上叫什么

一个工程,还没立项招投标就开工了,在法律上叫什么 《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专案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把一个人锁家里在法律上叫什么

视情节而定,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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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义词 非法拘禁一般指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犯罪构成编辑

侵犯物件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物件,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物件,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客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主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详见——:baike.baidu./link?url=z8jJGFBeMpIQh3UuIsX9Js7L8BW_EgdmBQp1wJPb0fEG4O0IVpx9Hb9GU0fatlLyUjZL_DN_S5yoEoeMeMNkpNqFmCz5vTaClK-t_K_-YlCvpwIX-yNRSMoqg-YxqR1Rj0Zxpk5XS-CV5_EHqvk2ErlsQS8A8TXX5uw8iT0KwgOfKMpOjIj6udLRiHb4ty15

打工者维护权益在法律上叫什么?

外出打工者要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利用法律武器,依靠司法、劳动部门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求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选择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打工者要提高警惕性和鉴别力,选择那些有营业执照、职业介绍许可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的正规、合法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免上当受骗。

第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和凭证,也是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的法定依据。无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利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第三,依法解决劳动纠纷。打工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视情况采取以下 3 种途径:一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二是在调解不成时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三是对劳动争议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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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付的钱在法律上叫什么

打伤付的钱在法律上叫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多人投钱给一个人办厂(或某个专案)在法律上叫什么

要看这几个人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大家***同投资办厂、***同承担风险并分享利益,则属于合伙;如果其他人只是借钱给这个人办厂,则属于民间借贷。

举报在法律上叫什么名词

举报在法律上可用 投诉、揭发、检举、上报、告发、控告 等名词代替。

一、举报:

举报是指公民或者单位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或犯罪的行为。

二、实名举报的意义:

1、便于与举报人(举报单位)取得联络,详细了解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情况;

2、便于检察机关及时调查取证,尽快掌握和查清被举报人犯罪事实和证据;

3、节省人力、物力;

4、表明举报人敢于承担举报责任,对所举报的内容敢于承担法律后果;

5、便于答复查处结果、反馈资讯;

6、便于表彰、奖励举报人,弘扬社会正气。

耽误时间在法律上叫什么

首先需要知道,日常用语和法律用语并非界限分明,大部分法律词汇都是可以在日常用语甚至口语中使用的,你会听到楼下的老太太们聊楼市时用到“按揭”,只有一小部分法律词汇在日常生活中是很少听到的。纯粹的法律用语更书面一些,概念更准确一些。比如民法中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家庭法中的“监护”,诉讼法中的“抗诉”“举证”等等。

“耽误时间”既是口语也可以是书面语,但在法律语言中一般称为“延迟”,比如合同法中将不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称为“延迟履行”。还有在交通运输服务领域中,车,船,飞机等耽误了时间被称为延误。当然,”延误“并不是一个法律词汇,它只是运输业的术语。比如你上学迟到了就不能说上学延误了。

见死不救在法律上叫什么杀人

见死不救可能造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但不是一定成立故意杀人

所谓不作为就是,有义务救助别人(应为),能够救助别人(能为),没有救造成了他人的死亡(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学基本理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未被刑法认可,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此外,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必须是具体的义务,宪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属于一般性的抽象义务,有待于各具体法规的确认和细化,一般不适合直接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前提。

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它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该型别的作为义务有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有的规定在具体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职业或者业务身份的情况下,才具有相关的作为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

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引起一个积极作为的义务(行为人通过合同行为自我创设一个积极作为义务),行为人有义务履行。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一定的义务,只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并不会产生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只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这一作为义务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由德国刑法学家斯特贝尔首倡的,1884年的德国判例首次确认了先行行为与法律,契约同样是作为义务的来源。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

被欠债的那一方在法律上叫什么

出借人叫债权人

借钱的叫债务人

起诉的话,出借人叫原告。借钱的人叫被告

把一个人锁家里不让她岀门在法律上叫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认定非法拘禁罪时,在客观方面拘禁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中。主要表现为使用足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如实施绑架、关押、禁闭等。

所以,情节严重是非法拘禁罪,限制的是正常人。如果迫不得已这样做,关押的那个人是对社会存在一定危害性(比如精神病人),这个就警方调解好好怎么解决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