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绿化工作,加快绿化建设,发挥绿化在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美化城市中的重要作用,使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公民,应依法承担义务植树和完成本《条例》规定的绿化建设、管护任务。第三条 绿化城镇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之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确定本届政府的城镇绿化奋斗目标,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按年度层层考核。第四条 保护树木花草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根据昆明地区的气候条件,每年的六月定为本市植树月。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昆明地区、县城及县(区)属镇。第七条 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第八条 本《条例》所指的绿地,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公***绿地:指各类开放的公园(包括植物园、陵园、游乐园、动物园等)风景名胜区、广场绿地、河(湖)滨绿地和宽度在8米以上设置有行人休息设施的林荫道绿地;

(二)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小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专为城镇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籽种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是指城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为目的的林带及绿地。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 昆明市城镇绿化规划,是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城镇绿化规划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绿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县(区)园林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组织实施。

县城及县(区)属镇的绿化规划,由县(区)参照上述规定制定、审批和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县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用地,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严格按规划红线、绿线留足绿化用地。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第十一条 本市城镇应普遍绿化,重点提高,用15-20年时间实现以下指标:

昆明城区绿化覆盖率为30%以上,人均公***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一环路以内地区和一环路以外地区绿化覆盖率分别为20%、32%以上,人均公***绿地面积分别为2平方米、14平方米以上。

县城绿化覆盖率为30-35%,人均公***绿地面积7-11平方米。

县(区)属镇绿化覆盖率为25-35%,人均公***绿地面积7-11平方米。第十二条 专用绿地是各单位总用地的组成部份。凡占地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专用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如下:

(一)在一环路以内地区,新建为20-25%;改建和扩建为15-20%;

(二)在一环路以外地区和县城,新建为25-30%;改建和扩建为20-30%;

(三)在县属镇,新建为25-30%;改建和扩建为20-25%。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小区,人均居住绿地面积如下:

(一)在一环路以内地区,新建为1平方米;改建和扩建为0.75平方米;

(二)在一环路以外地区,新建为1.5平方米;改建和扩建为1平方米;

(三)在县城,新建为1.5平方米;改建和扩建为1.25平方米;

(四)在县(区)属镇,新建为1.25平方米;改建和扩建为1平方米。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人行道每侧的行道树行数为:

(一)在一环路以内地区和县城、县(区)属镇主要干道2行;次要道路1行;

(二)在一环路以外地区,主要干道3行;次要道路2行。第十五条 凡在城镇主要街道两侧临街进行建设,都必须服从规划确定的绿线,按规定的位置进行绿化。绿带宽度为:新建项目5-10米;改建和扩建项目3-5米。第十六条 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应占城镇总面积的2-3%。第十七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滇池沿岸及主要入湖河道每侧10-50米的陆地,为规划预留绿地,应当分期分批地植树、种草。第十八条 公***绿地和专用绿地的建设,应当以种植树木花草为主,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80%,除步行道外的园林建筑物占地面积不得多于绿地总面积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