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的法律

原文:《辽史》 第六十一卷

神册六年,克定诸夷,上谓侍臣曰:“凡国家庶务,巨细各殊,若宪度不明,则何以为治,群下亦何由知禁。”乃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冤。

大意:辽律治辽,汉律治汉;

断:决断、判定,也可做审理之意;

即辽对不同的民族实行不同的法律[辽基本国策“因俗而治”],因为对燕云十六州以及战争中被俘的汉族人民来说,不以唐朝的法律为基础,就不能适应他们的习惯,会激起更大的民族矛盾。所以汉人的判决仍遵守《律令》,即唐朝的法令;

契丹建国初期,耶律阿保机下令让大臣制定管理契丹人以及各少数民族的法律,汉族人民则使用《律令》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