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手铐的处理

法律主观:

确定对方是 犯罪嫌疑人 或者对方是在逃嫌犯,执行任务期间必须使用械具(如对方强横,难以掌握时)等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你说的情况如果对方属于情节恶劣,势态严重,可以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P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S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M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J会、游X、S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 危害公***安全 、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据此,人民警察在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可能性对嫌疑人使用警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