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的中国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铸刑书于鼎”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邓析“竹刑”

续子产铸刑书之后,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2年自行修订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竹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邓析因为“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被执政驷歂处死,但是他的竹刑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认可,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这是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晋国叔向认为:“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对“铸刑鼎”发表的反对意见:“晋其亡乎,失其度也。”“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性和规范性,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是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的重要标志。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及其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