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确保公众利益和公***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运营,向社会提供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某项服务的制度。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城市污水、清扫保洁、垃圾处理;
(三)城市道路、桥涵、地下综合管廊、路灯、广场、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或者养护;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安全优先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产品的质量和改善服务水平,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及时、高效、公平的服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投资和经营风险。第七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确定,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需要,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公***资源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和不正当竞争。第八条 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享,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建设以及运营。
鼓励和支持投资者进入微利或者非营利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向社会提供服务。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九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期满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移交人民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建成项目的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期满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移交人民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服务和产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规定的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采用前款第一、二项形式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采用前款第三项形式的,最长不得超过十年。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时,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各专项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等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或经听证后,制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同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通过电视、政府网站、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向社会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可以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
(一)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并有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或者可靠的资金来源以及相应偿债能力;
(二)有相应的从业资质和良好的经营业绩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相应数量和相应从业资格的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设备、设施;
(四)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和保证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普遍服务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同一地域范围内的同一行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应当授予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因行业特点和地域条件的限制,无法授予两个以上经营者的除外。第十四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应当将保证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公***服务的供应、质量、安全和价格合理作为实质要件,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