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定什么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记者 陈菲 卫敏丽)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表决通过了国防动员法。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依法加强中国国防动员建设,增强国防潜力,进而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防动员法***十四章七十二条,分别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孙镇平说,加强国防动员法律制度建设,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中国也需要有一部符合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

据了解,1998年12月,国防动员法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0年9月,国防动员法起草工作全面展开。起草人员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法律草案。2009年国防动员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当前,我国的国防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来自传统与非传统的安全威胁依然存在。”孙镇平说。

他认为,必须居安思危,通过建立国防动员基本法律制度,规范国防动员活动,增强国防动员潜力,提高国防动员实力,进一步增强国防动员平战转换能力。“这对于应对各种国防安全威胁是十分必要的。”孙镇平说。

在2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主任、总参动员部部长白自兴少将表示,建立科学合理、权威高效的国防动员组织领导体制,是提高国家动员能力的组织保证。根据宪法和国防法的规定,国防动员法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作了规定。

国防动员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根据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国防动员法同时规定,国家实行国防动员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将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纳入战备计划。

国防动员法还规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贯彻国防要求,具备国防功能。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加快发展,国防动员工作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

“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开展国防动员的做法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国防动员法,建立起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国防动员工作体制机制,科学规范政府、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2009年4月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在国防动员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向常委会会议作了说明。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保证国防动员工作健康发展,国防动员法作了相应规定。

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和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快速动员的要求,国防动员法规定,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

为了做好战时救助工作,确保在战时能够动员社会医疗卫生资源为消除战争灾害后果提供强有力保障,国防动员法规定,国家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卫生救护体系。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动员医疗卫生人员、调用药品器材和设备设施,保障战时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此外,国防动员法还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形外,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新华社受权播发国防动员法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和国国防动员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26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国防动员法***十四章七十二条,分别为:总则,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国防勤务,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宣传教育,特别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国防动员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将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纳入战备计划。

法律规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贯彻国防要求,具备国防功能。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法律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形外,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

国防动员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