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工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参加和组织工会,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尊重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投产后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该企业宣传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应当经上一级工会批准。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上的,设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人数不足25人的,由会员选举产生组织员1人,组织工会会员开展活动。

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会。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工会经与企业协商,可以设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批准,可以成为工会会员。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与企业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协调职工和企业关系,增进相互了解和合作。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企业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资、福利、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安全生产、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督促企业予以纠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职工奖惩、职工培训、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外资企业的工会有权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协商处理。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企业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确因生产需要加班的,职工的加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因健康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加班的,企业不得强制。企业违反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的,或要求职工连续加班损害职工健康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商定解决办法,或要求当地劳动部门予以处理。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在作出决定前,应当通知工会。工会认为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应当充分听取和考虑工会的意见。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督促企业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参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对企业用于职工福利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教育职工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改革开放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努力完成企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