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释义 本条是对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上下进出境旅客和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的规定。
一、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时间和地点事先通知海关,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进口货物必须卸入经海关注册或者许可的仓库场所;直接提取货物,需要事先办理报关手续,凭进口货物的报关单验放。出口货物在装卸前,必须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凭盖有海关放行章的装货单装货,核对货物标记尺码和包装式样,理货并做好交接。对直接出口的货物,需办妥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盖章放行。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交接单据和记录必须真实,并有运输工具负责人的签章。海关对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进行监管,包括现场监督,对装卸的货物、物品的内容和数量进行查验,对进出境旅客的证件进行检查。海关依法履行职责,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旅客不得拒绝和阻挠。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于违反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依法扣留。对于任何未接受海关监管,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运输工具,海关有权依法予以查处。
二、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接受海关检查。本条所称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包括进出境的旅客和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除法律规定免验者外,所有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都有义务向海关如实申报所携带的物品,并接受海关检查。携带国家管制物品的,还要向海关交验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明。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海关查验旅客行李物品时,该行李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行李物品,开拆和重封行李物品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施加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验放旅客行李物品,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予验放。旅客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物品,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隐匿不报,被海关查出的,依法从重处罚。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的上级海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海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及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