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司法制度和中国的有哪些不同?

韩国的司法制度属大陆法系,但受美国法律的影响较深。

韩国的司法系统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

在地方法院下面另设有市郡法院,履行地方法院的一些审判任务,不作为一个审级。

韩国司法系统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裁判所。宪法裁判所独立于普通法院,有独立的地位。宪法裁判所的主要任务是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弹劾审判、对违宪政党的解散审判等与宪法有关的案件审理。

提请宪法裁判所的违宪审查有两种途径:

一是当一部法律违宪与否成为审理某一案件的前提,审理法官作出该法律违宪的判断时,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向宪法裁判所提出违宪审查。

二是当当事人提出违宪审查的申请遭到地方法院的拒绝,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宪法裁判所提出申请。因此,宪法裁判所一年须审理的案件达到数千件。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检警配合的超强势地位。

2法院并未做到司法独立。

3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

4立法机关对司法的监督。

5以四级两审终审加之生判监督程序制成的三大诉讼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