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对什幺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和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但要确定中标通知书的性质还得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确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书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活动,属于“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的要约邀请行为。
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进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将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据此能够确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俗称标书)属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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