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低保是村干部还是民政局

取消低保是民政局。

取消低保的最终决定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决定的。

取消低保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收入或财产超过当地规定的低保标准。低保户的资格是根据家庭收入和财产是否低于当地规定的低保标准来确定的。如果家庭收入或财产超过了当地规定的低保标准,相关部门将会取消其低保户资格。

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以及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这些行为将导致无法核实家庭收入,进而取消低保资格。

3、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未参加劳动。低保户政策旨在帮助那些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因此,如果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未参加劳动,也会被取消低保户资格。

4、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这种情况下的家庭并不符合低保的救助标准,因此会被取消低保资格。

5、担任公司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老板。此类情况表明该家庭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自主创收能力,不符合低保的救助标准,因此会被取消低保资格。

6、在享受低保期间购买代步车、小汽车或在城里有楼房等高消费行为。这些行为表明该家庭的生活水平并不低,因此会被取消低保资格。

7、儿女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父母生活困难而申请低保。这种情况下,儿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而不是让父母依赖低保生活,因此会被取消低保资格。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规,低保的审批与取消都是地方政府的民政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